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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数量和质量

    发布时间:2013-05-13

    4.1照度
    4.1.1  木条规定了常用照度标准值分级,该分级与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分级大体一致。在主观效果上明显感觉到照度的最小变化,照度差大约为1.5倍。为了适合我国情况,照度分级向低延伸到0.5lx,与原照明设计标准的分级一致。
    4.1.2  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即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4.1.3-4.1.4  本标准修改了原标准的低、中、高的三种照度标准值,只规定一种标准值,与CIE新标准一致、但凡符合这两条所列的条件之一,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或降低一级。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提高或降低一级。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会引起视觉困难和不舒适,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邻近周围的照度不得低于表4.1.5的数值。此表与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完全一致。
    4.1.6  为使照明场所的实际照度水平不低于规定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明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因光源光通量的衰减、灯具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为此应计入表4.1.6的维护系数。
        1  因光源光通量衰减的维护系数,按照光源实际使用寿命达到其平均寿命70%时来确定。
        2  灯具污染的维护系数的取值与灯具擦拭周期有关。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规定擦拭周期为1-4次/年,本标准规定了2-3次/年。
        3  维护系数是根据对50个照明场所的实测结果并综合以上因素而确定的,同时也和原标准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相同。
    4.1.7  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这一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只适用于装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
    4.2照度均匀度
    4.2.1  作业面应尽可能地均匀照亮,根据现场的重点调研和设计普查、照度均匀度多数在0.7以上,人们感到满意。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中也规定了0.7,因此木标准规定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参照CIE标准规定,增加了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的规定
    4.2.2  房间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l/3的规定是参照原CIE标准29/2号出版物《室内照明指南》(1986)制订的。
    4.2.3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的照度均匀度是根据CIE出版物《体育比赛用的彩色电视和摄影系统的照明指南》No.83(1989)制订的。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一般是指主席台前各排坐席的照度。
    4.3眩光限制
    4.3.1  为限制视野内过高亮度或对比引起的直接眩光,规定了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其角度值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适用于常时间有人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内。
    4.3.2  各类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UGR最大允许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根据附录A计算。此计算方法采用CIE117号出版物《室内照明的不舒适眩光》(1995)的公式。
    4.3.3   室外体育场的眩光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最大允许值应符合5.2.11的规定,GR值按附录B计算,此计算方法采用CIE112号出版物《室外体育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系统》(l994)的公式。
    4.3.4   由特定表面产生的反射而引起的眩光,通常称为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它将会改变作业面的可见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来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从灯具和作业面的布置方面考虑,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如灯安装在工作位置的正前上方40o以外区域。
        2  从房间表面装饰方面考虑,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从灯具亮度方面考虑,应限制灯具表面亮度不宜过高。
        4  从周围亮度考虑,应照亮顶棚和墙,以降低亮度对比,但避免出现光斑。
    4.3.5  本条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
    4.4光源颜色
    4.4.1  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光源的颜色外貌是指灯发射的光的表观颜色(灯的色品),即光源的色表,它用光源的相关色温来表示。色表的选择是心理学、美学问题,它取决于照度、室内和家具的颜色、气候环境和应用场所条件等因素。通常在低照度场所宜用暖色表,中等照度用中间色表,高照度用冷色表;另外在温暖气候条件下喜欢冷色表;而在寒冷条件下喜欢暖色表;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间色表。
    4.4.2本  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该标准的Ra取值为90、80、60、40和20。随着人们对颜色显现质量要求的提高,根据CIE标准的规定,在长期工作或停留的室内照明光源显色指数不宜低于80。但对于工业建筑部分生产场所的照明(安装高度大于6m的直接型灯具)可以例外,Ra可低于80,但最低限度必须能够辨认安全色。

    4.5反射比
    4.5.1  本条规定的房间各个表面反射比是完全按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制订本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视野内亮度分布控制在眼睛能适应的水平上,良好平衡的适应亮度可以提高视觉敏锐度、对比灵敏度和眼睛的视功能效率。视野内不同亮度分布也影响视觉舒适度,应当避免由于眼睛不断地适应调节引起视疲劳的过高或过低的亮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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